馬力埔為永源村之本部落,舊時為原住民之聚落所在地,稱為馬勒巴社。此地原為巴則海族之聚落,位於馬力埔的是山頂社群。巴則海族以豐原市為中心,北起大甲溪岸,南迄潭子,東至東勢,本族共分四社群,位於馬力埔則為山頂社群。初到此地開墾之漢人均係漳泉人氏,將馬勒巴念起來不甚好聽,且該地大部分為旱田,旱田漳泉人稱之為埔園,又勒字與力字漳泉人念起來是同一音韻,故到此漳泉人都會寫成馬力埔,故後來就改為馬力埔沿用至今。
馬力埔事件
日據時期,日本以「農業台灣」為基本方針,除了民生作物外,積極發展經濟作物,糖業是重點經濟作物,因故選定新社河階成立「蔗苗養成所」,更因為了蔗苗的培育而闢建了白冷圳。日本政府開始強制徵收民地,也因為徵收土地而發生了慘烈的馬力埔農民抗日事件。
大正2年(1913)台灣總督府殖產局計畫在馬力埔、大南、仙塘坪、水底寮等庄設立附屬的蔗苗養成所,故委託台中廳向計畫區內的地主購買土地。9月23日台中廳庶務課長佐佐木藏代理廳長至東勢角支廳,與支廳長三艆丸,共同向土地業主說明收買事宜。購買的價格上等田每甲130圓,中田117圓,下田85圓,原野40圓。如業主因土地收購而導致生活困難者,可換地給予開墾,或擔任蔗苗養成所的工人。當天官憲就要求參加的業主代理人或公業管理人,在預先準備的土地買賣承諾書及相關表格上蓋章,當天未帶印章者有十數名,就請東勢角庄的刻印師黃習吾、蘇金秀當場刻印,以完成收買手續。
對於土地收購,馬力埔等庄民認為價格太低,徐削、詹日新、羅嗣祿等人指出當時旱田的時價上等園每甲400-700圓,中等園350-450圓,下等園70-80圓左右,日人徵收的價格與時價相差3-4倍。此外,東勢角支廳在召開說明會時,就將預先製成的土地買賣書要求業者蓋章,對於未帶印章者,即當場由刻印師刻印蓋章,讓業主沒有思慮的時間,因而對日人的強制收購充滿疑慮與不滿。有人懷疑此次收購,與當年台中廳為林本源籌組製糖會社時,動員官警力量收購土地的情形類似。對以農為主的業主,一旦土地全被收購,生活將陷困頓,加上前兩、三年的久收,大部份人仍舉債為生,所賣的土地,也無法清還債務,乃試圖反對,尋求救濟。
9月26日徐石盛、張仁親、劉長安、廖扁等人相偕到台中街瞭解土地購買的真相,10月上旬徐石盛等被收買的業主百餘人聚集在大南庄土名番社嶺劉長安家,討論土地被收買後如何自力救濟。最後決議提出「廢止收買請願書」,其理由是多數被收買的業主,在土地被收買後,失去祖先留下來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同時收買的價格與時價相差甚大,加上連續數年農作的欠收,多人借債過日,土地的收購金不足清還舊債,加以換地或開墾地的位置也未明,如不在各庄附近,生活將陷困頓。且此次收買是否為台中廳二、三名業者授意也未可知。基於上述理由,提出本廢止收買請願書。業主紛紛在徐石盛寫好的請願書上連署,至於「廢止收買請願」的費用,則按甲徵收,共有60-70圓,交由徐石盛、張仁親、余鮑三人交涉運用。
東勢角支廳長三艆丸探知業主開始從事反收買請願運動,勸諭業主土地是官方購買,不要再反對。10月8日三艆丸廳長至水底寮警察官吏派駐所召集業主,但不受理會。因此委請區長、保正等將此意傳達,並說明如被收買而致生計困難者,一定會給換地或開墾地等補償。區長、保正的傳達並未受到理會。10月9日徐石盛等集合至劉長安家,攜業主的「廢止收買請願」連署書至台中憲兵分遣所,請求將請願書送相關單位。因憲兵非總督府之直屬單位,憲兵分遣所於10月12日將該請願書轉送台中廳。台中廳警務課長荒卷鐵之助於同月中旬召喚徐石盛、劉長安及另外四名被收買業主至台中廳警務課,說明總督府的收買方針,並誠情款待。同時將憲兵分遣所轉來的請願連署書交還。
徐石盛等人認為警務課長之言不可信,故10月25日再度至台中憲兵分遣所,哀求將請願書確實傳達相關機構。由於憲兵非總督府之直屬單位,情形如前。同月下旬,台中廳警務課長召喚張仁親、余鮑、徐石盛、劉長安四人,劉長安缺席,決議將他處以十天拘留,其他三人由廳長勸示,請其規勸其他業主早日答應收買作業。
由於廢止收買請願運動受挫,業主百餘人在徐石盛家聚會,商討更劇烈的反對運動。會中決議「土地補償費不得在主要反對運動者之前領取。如有違約領取,每人罰200圓之違約金。反對運動採一致的行動,如有警察來逮捕或說諭時,要用武力退之,有人在收買地動鋤,亦以武力防止。如有人受傷,應給予相當之救護,若不幸死亡,則給予200圓救護金。」這樣的決議,說明業主反對土地收購的決心,以及行動趨於劇烈之反應。同時會中又做成兩份廢止收買請願書,要求連署,繼續尋求申訴管道。
11月1日張仁親、徐石盛、余鮑三人至台北憲兵分隊,詳述土地被收購始末,並交予廢止收買連署書,乞求傳達上方。此時亦得知林本源製糖會社曾企圖透過官憲收買土地,結果因業主反對,迫使會社以每甲733元左右的價格收購。於是前往北斗街北勢寮拜訪當時策動反對的林流,瞭解當時的情形,並獲知律師伊藤政重將鼎力相助。9日張仁親等三人乃至新竹街拜訪伊藤政重,述說反對收買之情形,並交其廢止收買請願書,隔天交予總督府三村秘書官,乞求將請願書上達。11月中旬徐石盛等也到埔里憲兵分遣所交給廢止收買請願書。該分遣所亦將請願書轉交台中廳。
在馬力埔等庄業主四處尋求救濟之際,大南庄蔗苗養成所已於11月11日在大南庄成立臨時事務所,開始運作。18日台中廳所屬人員中村某至大南蔗苗養成所,為發放土地收買金召集業主被拒。接著透過行政系統,由新社區長羅嗣祿、大南庄及馬力埔庄保正張天祥、新社庄詹日新等勸導業主領取收買補償金,仍無人理會。次日(19日)張仁親等人再次拜訪伊藤政重時,伊藤告知土地收買全為官用,反勸其儘速配合政府收買作業。隔天(20日)張親仁等也到台北憲兵隊探詢請願結果,分隊長後藤壽告以土地是總督府為苗圃地而徵購的,勸他們不要徒費金錢時間,應儘速回去處理應做的事務,並警告若業主對警察有暴力的行為,將受相當的處罰。至此,前功盡棄,徐石盛等人的期待破滅,而內心的孤助無援與憤怒可想而知。
警民衝突發生在11月22日,即徐維、張仁親等人至台北請願回來的第二天。根據《警察沿革志》所載,「徐維、張仁親等自台北回庄後,向徐石盛、余鮑等人報告收買是絕不可避免的,同夜到隔天22日午前,聽說張仁親、徐維歸來,不斷的有被收買的業主或親人至徐石盛宅聚集,但徐維、張仁親、徐石盛、余鮑等並未告知實情。反而說徐維、張仁親在台北與大官會商請願的結果,被告知不久將派遣大官到收買地來執行相關事宜。對於藏匿隱避者,如沒有必要,應回去各從其業。」對於此記載是否屬實仍待進一步驗證。
由於業主全數沒有領取代金,東勢角支廳長認為全係徐石盛等人從中唆使,於是命令平居警部補與其會談,如仍不服,則請其同行到支廳。11月22日上午,平居警部補得知收買業主頻頻出入徐石盛家,因當日是警察交通日,警部補監督的巡查皆來集合,認為時機難得,乃於當天下午一時過後,率領巡查庵原龜吉、板本三代喜、板本洗吉、加藤貢、一番瀨半治,巡查補楊阿生等六人來到馬力埔庄徐石盛宅。時在徐石盛家商議反對收買的業主發現平居警部補率領數名巡查、巡查補到來,以為是來逮捕他們的,迅速關閉門窗。警部補對屋內的徐石盛等人說明是來商量解決收買事情,並非來逮人,所以請其放心把門打開,然屋內仍不為所動。
徐石盛等人在屋內見警部補、巡查、巡查補數人,內心之恐懼與不滿可想而知,因此與之大聲叫嚷。此時屋內婦女,以及聽到大嚷聲的庄民則奔相走告,消息傳遍馬力埔、大南、仙塘坪等庄,庄民包圍警察等人,余揚以青龍刀砍向警部補,警部補拔出配刀揮向余揚左手手指,然後揮舞著配刀脫離包圍而去。徐維以青龍刀切向庵原巡查頭部,庵原受傷。巡查板本喜吉、加藤貢也被毆打。巡查補楊阿生被徐石盛用刀敲打。時新社區長羅嗣祿命令區公所書記張傳金吉、羅昂正兩人前去勸眾解散,但有人說既已傷害警察官,難免一死,因此不可能解散。
此時,東勢角支廳長三艆丸自加藤巡查得知平居警部補一行人被攻擊,同時生死未明,其他巡查亦各負傷,支廳長乃率領警部補川上敏雄及其巡查、巡查補攜帶槍械前去。眾人見狀遂攻擊支廳長等人,警察官向空鳴槍,但庄民並不畏懼,警察官等開槍射向眾人,廖知、廖庫兩人中彈死亡,劉成、高發二人負傷,庄民遂漸散去。
庄民在衝突之後,怕被警察官吏追查,乃又潛匿山間各地,各家屋內幾無壯丁。警察官乃抓在家的婦女詢問,還是不得要領。衝突的第二天11月23日,三好檢查官由台中馬力埔調查。此時,有二、三人到台北憲兵隊及台中地方法院遞交請願書,控告警察官之暴行,不過被捕,從台北轉送台中。
台中廳長、警務課長相偕來到馬力埔調查,不過關心的是土地收買任務的完成。他們認為留在庄內的業主大致是情節較輕的,因此諭告此輩應接受收買作業,領取收買代金。出面領取代金者,全未受逮捕。衝突五天後,除了數名外,其餘數十名業主都領取了代金。三好檢查官將這些業主召喚到苗圃事務所,一一加以訊問。初眾人皆不回答訊,在三好檢查官的威嚇之下,只好有所陳述。被認為罪行較重的如徐石盛、張仁親等人,以首謀者被拘捕。
本事件於大正3年(1914)1月19日在台中地方法院,由金子判官與三好檢查官共同開庭審理,其中58人獲不起訴。被起訴的57人於1月29日宣判。審判長謂:「警察官吏的暴行可視為非預謀行為,總督府的土地收買比時價稍微便宜,土地被收買後生計發生困難的事實都可承認的。但是各被告的土地都是山間偏遠地,又鮮與人交涉,可認為無智之民,可酌情減輕刑罪。」顯然,審判長也承認收買價格偏低,會造成人民生計發生困難的事實。因此認為業主的反對是有理的。審判的結果:徐維、余揚判刑4年;余鮑判刑3年;徐石盛、張仁親2年;其他39名各判罰金50圓;9名笞刑50下;其餘5名無罪。
徐石盛、張仁親、余鮑、余維、余揚等5名不服判決,再提上訴,本案乃轉到複審法院,由村上判官、早川檢查官承辦,於大正3年(1914)6月10日開庭審理,13日二人相偕到東勢角支廳實地查驗,1月17日審判,取消原判決,余揚由4年徒刑減為3年,徐維、余鮑、徐石盛、張仁親仍維持原判,在未判決前的居留日120日算入本刑中。
馬力埔事件雖是台灣首次農民運動,歷經九十年後並不為世人所熟識,未來應將日治時期當地的生活情況,及農民運動這樣具民主意義的歷史事件,繼續傳承。
(資料來源:台中縣新社鄉白冷圳社區總體營造促進會提供)
九庄媽信仰文化
新社鄉的民間信仰除了各聚落的土地公(伯公)、百姓公以外,每年一度最熱鬧的拜拜是「九庄媽」出巡,並移居到供奉的一庄,約在年初三至初六,「九庄媽」是沒有廟宇供奉的神明,由新社鄉內六村八庄(原本為九庄)輪流奉祀,依序是新社、山頂、畚箕湖、大南、新社、土城、馬力埔、擺頭店、鳥銃頭,每年一輪,其中新社九輪二次。每年農曆十月十五日由次年輪值庄頭民眾,以擲筊方式,決定次年奉祀媽祖的爐主,並以爐主的家宅為駐蹕地點,出巡當天,各庄抬著自己庄頭的神轎、陣頭及信徒,在庄頭入口迎接九庄媽蒞駕遶境,並隨遶境出巡範圍庄頭到值年庄頭所搭之神壇,各庄完成入壇儀式後,恭奉眾神明與九庄媽祭祀一夜,次日一早下一輪值年的庄頭則以盛大陣頭至前一年的爐主家中,迎接九庄媽回到自己庄頭,此稱過爐。年復一年,九庄媽的信仰活動是新社地區獨特的傳統地方文化活動,亦為一年中最大的宗教盛事。
200 多年前,一位家住新社村的樟腦工,到東勢石璧坑(今明正里)製樟腦油,有一天下大雨,他跑到一間無人居住倒塌的破屋避雨,發現有尊神像正在淋雨,他將神像收起,待雨停後,他在工作的地方旁邊,搭建一座茅屋,把神像擺入供奉,早晚上香換茶。後來,他回到新社村,也把神像迎回家中供奉,那時新社村仍是草創時期,有些原住民出沒割取平地人頭祭祀,傳說,有一次原住民出草,新社村 10 多個小孩同在一處玩耍,幸「九庄媽」顯靈保護,才使小孩倖免於難。事情傳開後,新社鄉各村爭著供奉,經協商後決議,由人口數集中的 9 庄輪流供奉,一年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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